11月上旬,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将向银行监管看齐。同时,《办法》还有利于防范小贷公司跨区经营带来的底层风险,有利于改善此前不同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洼地”的局面,提升网络小贷的整体门槛,对打击投机炒作、监管套利等行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新规出炉“紧箍咒”渐牢
根据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227家。其中,核批经营可以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有249家。
关于“网络小贷”这一经营资质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15年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在功能定位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贷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小贷公司凭借场景、流量、数据和全国展业的优势,通过助贷和联合贷款让互联网贷款“屡创新高”。为了规范互联网贷款的发展,业界一直呼吁制定全国性的网络小贷监管办法。
“近年来,市场对小额贷款的需求明显增多,促进了网络小贷的快速发展,推出监管细则是必要之举。”首都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讲师肖旭则对本报记者说。
此次引起市场热议的《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的每一条对于网络小贷行业来说,都可谓是一记“重拳”,而随着监管的篱笆逐渐筑牢,网络小贷行业的“紧箍咒”也在渐渐变紧。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办法》发布的意义重大,《办法》从全国层面对网络小贷开展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从股东、注册资本金、地域范围、平台资质等对网络小贷提出了较高的准入门槛要求,对网络小贷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划定了若干红线。
“《办法》的发布无疑是监管部门补齐短板的又一有力举措。《办法》与此前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呼应,对规范、净化互联网贷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浙江钱塘江金融研修院特邀研究员李庚南对本报记者说。
李庚南表示,依托互联网的网络贷款,无疑是对传统信贷模式的一种突破,大大提升了融资的便利度。但同时,在暴露出诸多规范性问题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这不仅对放贷者的风控模式、水平形成挑战,也使借款人面临较大的风险。
“由于准入门槛低,网络小贷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其间,滋生了‘套路贷’‘断头贷’以及恶意催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破坏了网贷生态。所以,《办法》的出台非常及时,必将对网络小贷行业产生深刻影响。”李庚南说。
今年以来,随着联合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的上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在加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在此前出席活动时公开表示,下一步,央行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建立商业银行互联网联合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将该类业务纳入商业银行宏观审慎评估,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要加强功能监管。
而随着监管的持续加码,小贷行业的从业机构逐渐呈现减少的趋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0月31日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在机构数量方面,2020年三季度全国小贷公司环比下降约1.45%,同比则下降更多,约为5.90%。
监管升级“大洗牌”将至
随着此次《办法》的发布,不仅厘清了网络小贷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严控网络小贷行业风险,更是让全国200余家网络小贷公司面临“大洗牌”。结合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LPR的4倍(当前为15.4%)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多数小贷或网络小贷公司的利润空间或已所剩无几。
而在跨省经营方面,《办法》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不仅如此,需要跨省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还必须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明确了监管主体。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跨区就需要特批,这无疑为网络小贷跨区经营增加了难度。
而对于存量跨区业务整改,《办法》给了3年过渡期,要求在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多项内容,例如: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在杠杆方面,要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等。
“《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强化了对借款人保护的原则,要求放贷机构重视借款人适当性管理,这是普惠金融的一项核心原则。”李庚南说。
李庚南表示,《办法》在多个方面均有明确要求,例如,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并将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约束在人民币30万元以内,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守法合规的网络小贷公司也带来了利好,就是拓宽了网络小贷公司的资金渠道。《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且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满足一定标准的,可以以本公司发放的网络小额贷款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
肖旭也指出,网络小贷公司主要通过ABS(资产证券化)、ABN(资产支持票据)等模式获得资金,具有较高的杠杆率,部分企业甚至存在融资杠杆超限的问题。此外,由于业务不受经营区域限制且在线上进行,甚至出现了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进一步提高了监督难度。而《办法》的出台无疑对网络小贷行业未来的合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记者 孙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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