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规定迎来重大变革

继并购重组配套融资“松绑”之后,再融资规定迎来重大变革。11月9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除规定通过配股等方式募集到的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债外,证监会还将此前规定的再融资时间间隔从18个月缩短至6个月。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再融资监管要求修订,释放出监管部门放宽上市公司再融资门槛的信号,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帮助。

间隔期有条件缩短至6个月

再融资间隔期大大缩短。11月9日,证监会最新修订了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调整了增发、配股等再融资间隔18个月的限制,规定这一间隔期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证监会上一次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作出监管要求要追溯到2017年2月17日,当时,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再融资审核规定了三点要求。

其中,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11月9日,证监会对上述监管要求做了最新修订。在上述18个月间隔期限制的规定下,证监会新增“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的审核要求。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达到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时间间隔大幅缩短至6个月。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再融资限制时间放宽,这也是在信用风险较大、企业融资困难背景下提出的,有利于企业加强流动性管理,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另外,潘向东进一步表示,近期资本市场波动较大,再融资限制放松,也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资本市场提供了工具。

在资深投融资专家许小恒看来,定增、配股的间隔时间限制从原来的18个月改为“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融资困难。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认为,规定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的时间间隔,使得公司募集资金更加灵活,具备可操作性,以满足资金要求。

放宽募集资金用途

除缩短再融资间隔期外,证监会还对再融资用途进行“松绑”。证监会规定,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相较于2017年的监管要求,在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相关监管要求中,证监会新增了“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的规定。其中,通过部分再融资方式募集到的资金可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但对于其他的募资方式则有一定比例的限制。

具体来看,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但是,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证监会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潘向东指出,证监会此次修订明确了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要求。在2017年2月的《发行监管问答》中没有明确的要求。在当前信用风险压力较大的背景下,这条修改有利于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减轻企业融资困难。另外,对于其他募资方式的比例限制,在潘向东来看,这意味着在缓解企业信用风险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在加强融资监管、注意防风险。

提及再融资用途放宽,许小恒亦表示,证监会通过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在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债遇冷的情况下,通过部分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可全部用于补充流动性,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融资困难,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支持上市公司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再融资市场格局或生变

实际上,在2017年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融资审核作出相关要求以遏制上市公司超发、滥发再融资的行为之后,再融资市场格局出现一定变化,增发数量和规模出现明显下滑。在2017年证监会推出18个月融资间隔期限制后,当时申万宏源披露的一则研报中曾分析指出“通过提高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期限门槛来反向促进可转债、优先股的发展意图明显。”

潘向东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再融资作为上市公司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在2017年再融资新规之后,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急剧下降,以占上市公司股权融资规模较大的定向增发为例,定向增发在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比重从2016年高峰时的80%下降为62.2%,下降了17.8个百分点。

北京商报记者查询Wind数据发现,按上市日期来看,2016年两市共有814家公司实施了增发,募资规模为16918亿元。2017年实施增发的上市公司数目则有540家,募资金额约为12705亿元。在2018年1月1日-11月11日,实施增发的公司数目则仅为239家,募资金额为6773亿元。

在增发数量与规模下滑的同时,可转债则明显受到追捧。Wind数据显示,按上市日期来看,2016年仅有12家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规模为227亿元。2018年以来,发行可转债公司数目则上升为61家,募资规模达到857亿元。

在许小恒看来,此次修订对于定增、配股等时间间隔限制的放开,可能使定增市场再次升温。另外,配股、优先股等其他再融资规模或将有一定提升。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以及“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的规定,相较于2017年未发生变化。

潘向东强调,这体现出监管层在减轻企业信用风险、缓解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也在坚持避免企业过度融资,这可以规范和引导上市公司聚焦主业、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财务性投资,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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