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企业不得挪用用户押金且要必须及时退付

企业要依法合规,规范管理,实行即租即收、即退即还,且必须专户管理。如果租车人需要退押金,必须及时退付

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共享单车的押金终于有说法了。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就网约车、汽车分时租赁、共享单车等交通新业态资金和押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交通运输新业态,为群众短距离出行提供了新选择。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企业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用户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截至目前,共享单车OFO退押金问题已持续数月,仍有超过1000万人在排队。

针对共享单车发展中暴露的问题,早在2017年8月份,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用户押金管理的要求。“但是相关规定在一些共享单车企业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导致押金安全和稳定风险比较突出。目前,已经发生了多起企业挪用押金、无法退还用户押金等维权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说。

此次出台的新规明确,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我们鼓励免押金服务,如果要收取押金的话,企业要依法合规,规范管理,实行即租即收、即退即还,且必须专户管理,规范管理。如果租车人需要退押金,必须及时退付。”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说。

针对收取押金的数额,新规明确,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此外,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对于押金退还的时间,新规也做出了严格规定。根据新规,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除了押金问题,新规还对预付资金做出规定,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同时,新规明确,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针对行业下一步发展,刘小明表示,将加强押金管理,保证押金专款存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交通运输新业态的一些监管工作需要多部门共同合作,经国务院同意,我们已建立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可为新业态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又可以更好地加强监管,维护群众利益。”刘小明说。(经济日报记者 王轶辰)

关键词: 挪用 押金 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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