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单位6年数次对薄公堂只为“西安交响乐团”名称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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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西部网讯(记者 毛明博 刘望)像“真假美猴王”这样的故事情节近日出现在了陕西安康。在第十九届中国安康汉江龙舟节主题活动前夕,西安交响乐团在安康举办了一场大众草坪音乐会。但宣传材料发出后,立即引发了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的维权。

两个“西安交响乐团” 谁是真的谁是假的?

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函称,与安康市高新区有合作的“西安交响乐团”并非他们,但宣传资料却错误引用了他们公司的材料。该维权函迅速引发关注。资料显示,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曲江分局注册成立,属企业性质。

为了丰富市民业余文化生活,活跃龙舟节气氛,安康高新区在今年龙舟节前夕举办了草坪音乐会。安康高新区宣传统战工作部工作人员告诉西部网、陕西头条记者,由于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与西安交响乐团名称十分相似,简称几乎相同,合作推广活动期间,使用了“西安交响乐团”的网络搜索结果进行了宣传,产生了误导。

不久之后,西安交响乐团有关人员表态,他们是原陕西省文化厅批准,陕西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出示了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文化部门出具的成立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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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响乐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侧面争夺:西安交响乐团起诉工商部门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西安交响乐团和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第一次正面交锋了。从2014年开始,双方就进行了舆论较量,至今网上仍然可以见到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在陕西大剧院-西安音乐厅官方微博上指责“部分主体”虚假宣传的声明。

在舆论较量的同时,双方在司法层面也没有停止对“西安交响乐团”名称的争夺。西安交响乐团向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颁发企业法人执照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导致两家单位名称近乎完全相同,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单位名称专用权。

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安交响乐团是民办非企业法人。因为单位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也不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律赋权内,对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设立企业登记并未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也未侵犯原告的单位名称权。

2015年3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2015年9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西安交响乐团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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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审判文书。

正面交锋:法院认定“西安交响乐团”名称不合规

起诉工商部门结果败诉,在此之余,西安交响乐团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名,起诉西安交响乐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这意味着,两家单位开始了司法上的正面交锋。

一审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西安交响乐团的单位名称中未有字号,其名称中的“西安”二字系众所周知的行政区划地名,“交响乐”是音乐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类器乐演出体裁的总称。西安交响乐团在未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也不存在历史延续的情形下,以直接代表城市形象的西安交响乐团作为名称,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行业规定。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西安交响乐团”这一名称存在特殊性,不论理解为地名加行业的组成方式,或是理解为字号加行业的组成方式,该名称中的字号均存在瑕疵,进而导致该名称的民事权利存在瑕疵。2014年12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西安交响乐团的上诉,终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曾专门刊文论对错:登记不合法的单位名称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该纠纷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也迅速引起了关注。

2016年1月13日,《中国知识产权报》以《经行政登记的单位名称并不必然受法律保护案例分析——评西安交响乐团与西安曲江爱乐艺术创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题,刊发了时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审判员姚建军的署名文章。姚建军认为,登记不合法的单位名称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姚建军指出,法律之所以禁止企业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是考虑到县级以上区划,在时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以县级以上地名作为字号的企业一般都具有国有背景或与该地名具有紧密联系的其他历史因素。如果允许企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直接作为字号,该名称会使消费者产生与产品或服务本身无关的信任感,减弱其他同业竞争者的竞争优势。

因为“西安交响乐团”的名称不符合规定,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取得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导致的后果是同一地区出现了相同的企业名称。因此,即使经过行政登记,同样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部分材料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审判文书、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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