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

北京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标准和程序。

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建在哪?怎么改?怎么管?记者为您解读。

改建项目要能促进职住平衡

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不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用途为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类型的现有存量建筑,由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装修改建,经验收后面向周边单位员工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提供的宿舍。

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是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的一大要求。《通知》提出,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重点分布在商务区、科学园区、产业园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功能区周边以及合理通勤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同时,根据周边需求,允许同一建筑物内分区域改建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其中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

鼓励改建项目兼容多业态

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也应尽量变得宜居。

《通知》提出,改建项目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应设置公共配套设施,以满足居住、活动、公共交往等需求;可按照设计使用需求对外墙进行通风、采光改造,以更好满足采光、节能的要求。特别是,鼓励宿舍型租赁住房改建项目业态混合兼容,建设宜居宜业综合社区。同一项目内可兼容多种功能,租赁住房、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可混合利用,促进产业融合和新业态发展。

违法转让情节严重将被列入负面清单

宿舍型租赁住房是为了解决周边单位员工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宿问题而建,在运营中也得严格确保将初衷落到实处。

为此,《通知》规定,各区要对本区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凡擅自将改建后的宿舍型租赁住房以租代售、分割销售、违法转让的,或弄虚作假将改建项目用于非租赁住房的,各区住建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负面清单。

同时,各区住建部门也应依法将非居住建筑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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