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加强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衔接,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发挥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导向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补偿加速推进,生态补偿地位不断提升,基本覆盖重点生态功能区与流域、大气、森林、草原、海洋等重点领域,国家生态补偿格局基本建立。但是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仍然面临支撑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足,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市场化和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实施保障能力弱,科技支撑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制度。

推动碳汇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碳金融探索,促进实现“双碳”目标

一是实施全国碳市场抵消机制,将具有与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温室气体资源减排项目优先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二是引导碳交易履约企业和对口帮扶单位优先购买贫困地区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鼓励通过碳中和、碳普惠等形式支持林业碳汇发展。

三是鼓励地方探索碳金融,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加大对碳汇工作的支持力度。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导向作用

一是加大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在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上体现生态功能重点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建立生态补偿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适时提高补偿标准,使得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突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二是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充分衔接“三线一单”等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要求,将推动地区转变发展方式、从源头上实现可持续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明确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优先支持领域。

三是鼓励流域上下游省份共同编制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共同实施跨省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推进项目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研究制定中央储备库相关技术标准、制度和规范,加强技术指导。

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拓宽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渠道

一是搭建资金整合平台,探索建立生态保护和治理方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机制,将中央基建投资、退耕还林还草、水污染防治等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相关资金整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管理需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形成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是鼓励多元主体进入环保市场,通过各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大绿色发展基金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发挥财政投资引导带动和杠杆效应,采用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以PPP和第三方治理模式等实施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是拓展多元化补偿方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拓展项目援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元化补偿方式。

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实施能力,做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配套保障

一是出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核算技术指南、流域生态补偿实施评估技术指南等,开展生态系统价值核算体系研究与试点工作。

二是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建立数据质量控制长效机制,鼓励居民和企业发挥优势,参与生态环境监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政策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方法,对生态补偿实施动态评估,及时提出资金、项目调整优化方案。

三是建立生态补偿考核机制,将生态补偿政策制定、措施落实、管理与评估等工作列入各部门政绩考核内容。

四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产权体系,合理界定和配置生态环境权利,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

强化科学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促进提升生态补偿实施绩效

一是研究出台综合性生态补偿技术指南,为地方开展生态补偿工作提供指引;开展重点领域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标准规范研究,推动完善湿地、流域、海洋、矿产资源等领域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标准。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对转移支付资金的调节作用,持续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并依需适时优化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和动态评价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强化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中的调节作用。

三是加强生态补偿标准与基准等研究规范,开展综合考虑“三水统筹”、以流域水生态服务为核心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准和资金分配方法研究,完善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机制。

四是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遥感等先进技术手段,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管理,用智能化手段全面提升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成效和监管水平,为高效实施生态补偿提供支撑能力。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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