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7单位确定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关于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要求,在城市自愿申报、地方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商务部等7单位共同组织专家对地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了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并将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名单中的试点地区涉及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6省、市、自治区的20个县市区。公示期限为2021年8月9日-13日。据悉,试点城市原则上应有被列入商务部重点联系的商品市场,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并具备与商品市场相关的产业基础,西部、东北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姚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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