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行政复议质量 今年新疆这么干 环球时快讯

嘉宾: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乃比江·依不拉伊木


(资料图)

主持: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隋云雁

行政复议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减震器”、化解行政纠纷的“分流阀”。近日,司法部办公厅对开展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进行安排部署。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对人民群众和经济主体来说意味着什么?新疆行政复议机构将如何开展工作?如何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司法厅厅长乃比江·依不拉伊木。

问:如何理解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

答: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好高质量行政复议工作,既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保障,也彰显了坚持人民至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本质初心。

自治区司法厅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着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工作和对全区各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指导工作,我们将以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为重要契机,发挥行政复议“以案治本”功能,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持续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公正裁决的法律内涵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外延结合起来,努力通过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全区法治政府建设。

问:这项活动对于新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群众和经济主体意味着什么?

答: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说,意味着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要求会更高、标准会更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监督纠错的职责会更加积极主动,对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水平的要求也会更高。无论案件简单还是复杂,都要做到查明的事实清楚、掌握的证据充分,释法说理有依据,复议决定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

人民群众和经济主体是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参与者、监督者。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与自身有利害关系并对其不利的行为时,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纠错力度进一步加大,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已生效复议决定或者监督决定时,申请人可以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监督。

问:如何精准发力,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和公信力?

答:一是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公开透明度;二是建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制度,通过疑难复杂案件专家咨询的方式,不断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严谨性、客观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三是优化“受理端口”,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利用司法部行政复议平台实现群众网上申请行政复议,消除群众“不知复议、不敢复议”的盲区和顾虑;四是加强行政复议调解,让群众与行政机关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对抗模式转为温和模式,实现矛盾纠纷彻底化解;五是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功能,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依法行政;六是继续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落地生效,在行政复议法即将修订之际,将行政复议案件集中至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统一案件审理裁量标准,更好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性与公信力。

问: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近年办理行政复议的情况如何?如何发挥规范监督作用,加大纠错力度?

答:自2019年至今,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11件,涉及包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行政、医疗卫生、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领域,涵盖包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权、投诉举报、信息公开等诸多行政执法种类,基本覆盖行政机关各类管理职能。办理的案件中,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为26件,纠错率达到12.3%,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监督纠错功能得以较好发挥。

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继续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和质效,坚持“刀刃向内”原则不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的,发现一案就坚决纠错一案,不给行政机关任何“缓一缓、等一等”的机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坚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问责;加大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使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纠错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抄告制度,与违法单位的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形成沟通反馈与监督合力;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府院联动”,形成“共同发力、双向驱动”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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