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更正会计差错收监管函 上市3年2募资共8.2亿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1号)显示,2023年8月15日,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汇股份”,300839.SZ)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

公司2022年存在通过向第三方销售自产的重芳烃原料,经其加工调和符合要求后,由公司子公司宁波博汇化工品销售有限公司购回后进行生产的情况。2022年年报审计时公司对该类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调减1.93亿元,2022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调减2.94亿元,2022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调减4.98亿元,营业收入调减金额占更正前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0.65%、20.35%、18.88%。

深交所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博汇股份上市以来共进行过2次募资,共计8.2亿元。

2020年6月30日,博汇股份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新股2600万股,发行价格为16.26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丁筱云、马涛。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4.23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82亿元。

公司上市实际募资额较原拟募资额少3.18亿元。据博汇股份招股书,公司拟募资净额为7亿元,拟用于6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及联产20万吨/年石蜡生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博汇股份发行费用为4066.26万元,其中光大证券获得承销保荐费2528.30万元。

8月15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经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22】1568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97,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397万张,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7,000,000.00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人民币6,000,000.00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1,469,669.8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9,530,330.1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1046号《验资报告》。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21号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2022年存在通过向第三方销售自产的重芳烃原料,经其加工调和符合要求后,由公司子公司宁波博汇化工品销售有限公司购回后进行生产的情况。2022年年报审计时公司对该类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对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调减1.93亿元,2022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调减2.94亿元,2022年第三季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调减4.98亿元,营业收入调减金额占更正前营业收入金额的比例分别为30.65%、20.35%、18.88%。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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