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兴基金被出具警示函 涉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等

6月18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富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具体而言,经查,深圳富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富兴基金”)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管理的富兴鸿蒙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鸿蒙1号”)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鸿蒙1号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富兴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今年6月,深圳证监局公布关于对陈丽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中提到,鸿蒙1号基金成立后,陈丽旋负责运作管理,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构成《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并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而天眼查显示,富兴基金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柏达,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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