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骑电瓶车被撞伤还要自己担责10%?只因她忘了这个好习惯-微资讯
宋阿姨日常喜欢骑电动自行车出行,一次,由于路途很短,她没有佩戴头盔。当宋阿姨骑到某个路口时,她碰到了一辆超速右转的小汽车,受伤摔倒在地。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冯某承担全部责任,宋阿姨无责任。然而,当宋阿姨就前期产生的医疗费提起诉讼时,松江法院判决由宋阿姨在交强险以外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为何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后,还要自己承担责任?原因正是出在宋阿姨没戴头盔上……▲配图阿姨被汽车撞伤索赔近50万元

宋阿姨的电动自行车和冯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交警认定冯某存在超速、在直行车道右转、右转未让直行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唯一作用力。

宋阿姨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的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无作用力,但与致伤程度有作用力,故最终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冯某承担全部责任,宋阿姨无责任。

事发后,宋阿姨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创伤性硬脑膜下出血、脑疝、左侧锁骨骨折等等,其后又继续在多家康复医院治疗。


(资料图)

由于医疗费高昂,宋阿姨一家陷入经济窘境,宋阿姨就前期产生的医疗费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冯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医疗费499,740.92元。

法院:原告在交强险以外自行担责10%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案件,虽然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最终交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冯某承担全部责任,宋阿姨无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中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1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安全头盔。

原告宋阿姨在事故发生时未戴安全头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该行为的危险性而未避免,其主观存在过错。该行为虽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因其伤情主要集中在头部,可见未佩戴头盔系加重原告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故原告应对损害后果的扩大承担相应责任,可适当减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酌情由原告宋阿姨在交强险以外自行承担10%的责任。

该机动车事发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该机动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90%,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范围部分或不属于保险范围部分,应由被告冯某赔付原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宋阿姨45万余元。

法官:佩戴安全头盔十分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宋某损伤部位主要在头部,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具有直接关系。未戴头盔的行为虽与本起事故发生无作用力,但显然与扩大原告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故可适当减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2021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大大减轻交通事故中驾乘人员的受伤害程度和死亡率,是最简单最有效的防护措施。安全头盔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者来说,相当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带,是发生危险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后,越来越多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有了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但有时由于路程短、自认为骑行速度慢等原因,疏忽了佩戴安全头盔。安全之事无小事,为了自己与家人的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十分重要,切莫“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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