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当事人不到场、给死人做公证……昆明明诚公证处怎么了? 消息

编辑 | 虞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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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潮起网「于见专栏」

公证处本是一个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但是谁也没有想到,昆明明诚公证处却为虚假材料办理了公证,致使昆明一家企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近日,「于见专栏」在云南昆明见到了当事企业ZS股份的法人周伟(化名),他将这起事件的过程都做了详细的阐述。

2014年2月28日,周伟用公司名义与云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云南世邦)签订了购房合同,全款购买了位于昆明盘龙区的爱尚苑1902房产。可在2019年,周伟莫名收到一份来自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收到起诉书后,周伟一脸茫然,但也知此事非同小可,于是赶紧了解情况。

几天后终于了解清楚,原来是云南世邦由于资金短缺,在周伟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此处价值700万元的房产以20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一家借贷公司,最后在云南世邦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借贷公司将ZS股份和云南世邦一并起诉,其最大的依据就是昆明明诚公证处出具的5份公证书。

公证员违规操作,公然违反《公证法》

为了自证清白,周伟委托了专业的律师进行调查。

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证实了明诚公证处居然堂而皇之的为假材料做公证。而一系列操作,就是为了将紫杉公司名下的700万房产所有权完成转移。

周伟表示,“这么短的时间出具了这么多份未经核实的公证书,不知道漏洞百出的书面材料是怎么通过明诚公证处公证员审核的,公司在2014年就更名为ZS股份,而提供给公证处的营业执照却还是云南ZS,还有建设银行的拒贷证明、股东决议书、委托书、以及所用的公章和法人签名等等,全是假的,明诚公证处在公证全过程中,也并未按规定进行影像资料采集。另外整个ZS股份没有任何一个员工知晓此事。当时去公证处办理的人叫苏帆,是云南世邦的副总。”

「于见专栏」看到,工商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上显示,2014年8月5日,“云南ZS”公司名称就改成了“ZS股份”。然而云南世邦副总苏帆拿到明诚公证处去的,却还是当时购房时提供的旧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非是原件。

另外,苏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公司名称也是错误的,经办人秦仕荣却是一名临近退休的老公证员,作为一名老公证员,不可能看不出来这么低级且明显的错误。

“云南ZS的公司公章在工商名称变更的同时,就在有关部门做了销毁登记。”周伟拿着相关文书递给「于见专栏」,上面明显看到,公章销毁后一片空白。另一份《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也显示,该授权委托书和此前使用的印章不是同一枚,法人签字也不是法人亲笔所写。

「于见专栏」查询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公证案件,公司法人有公正申请权及知情权。《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有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条显示: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第二十四条也显示: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审查公证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进行审查。

但是作为ZS股份的法人周伟根本不在场,也毫不知情。明诚公证处的备案资料里只有苏帆的问讯笔录,和张远红制作出来的虚假“法人授权委托书”,显然是不合规的。

图源:《公证程序规则》

周伟说:“更荒唐的是,我父亲2013年就去世了,苏帆提供的股东会决议书还有我父亲的签名。我们也去其他几个公证处了解了一下,企业办理公证手续,都需要法人在场,或者公证处派人上门公证。”真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原来昆明的明诚公证处还能现场招魂,不如改名叫做“明诚招魂处”算了。

至于银行的拒贷证明,周伟表示,“我们也向建行凤凰支行进行了相关询问,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她们仅为建行营业网点,根本不具备办理贷款的业务权限,也不可能出此证明,银行若真出具证明,所加盖的印鉴章均为机器加盖,且全昆明只有建行金碧路支行才能办理贷款业务。”至此,该操作的漏洞也暴露无遗。

作为一家公证处,应该保证其权威性、中立性、客观性、公平性,而昆明明诚公证处的公证员,却没能尽到应查尽查的义务和责任,给当事企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额财产损失。

明诚公证处曾涉案多起,此次是否与开发商狼狈为奸?

在事件发生后,周伟一直为此事在明诚公证处、西山区司法局、盘龙区法院、昆明中院和云南高院等机构之间来回奔波。

万般无奈之下,周伟向昆明市西山区司法局投诉了明诚公证处,事后,5份公证书被撤销了4份,仅剩当时最为重要且离谱的“授权委托书”并未撤销。明诚公证处仅凭一张没有经过核实真伪的“授权委托书”,就草率地办理了公证。

更让人诧异的是,云南世邦本身就在2016年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涉及的司法诉讼多达百起,就这样劣迹斑斑的企业,又如何能得到明诚公证处的“认可”?

正是由于草率的公证,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后果,不禁让人怀疑,明诚公证处的公证员之所以为某些不法分子开通“绿色通道”,里面是否其间有些看不见的利益输送,甚至有狼狈为奸、钻法律漏洞甚至作奸犯科的嫌疑?

当前,在国家扫黑除恶的重拳政策下,究竟有没有人在给违法人员特权?又是否有人在为这样荒唐的行为保驾护航?我们不希望云南再出现第二个“孙小果事件”。

不得不提的是,「于见专栏」还得知,明诚公证处与开发商云南世邦有着巨额的金钱交易。

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于见专栏」在天眼查查询后发现,明诚公证处所涉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有多起,还曾6次被列为失信执行人,作为明诚公证处的法人的李红云,难道不反思一下?

结语

事已至此,木已成舟,明诚公证处依然知错不改。

周伟表示,“目前我们已委托律师在与公安机关沟通,追究办理人、公证员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该起公证事件给周伟带来的影响是致命的。一方面,ZS股份因此被冻结公司银行账户,而无法向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费用、向国家缴纳税款。另一方面,由于工资无法发放,ZS股份的发展也因此受到波及。

众所周知,作为工薪阶层,最怕的是公司无法如期发工资。打工人也基本都是上有老下有小,家中的老人病了等着工资去救命、尚在襁褓中的孩子等着工资去买奶粉、每月的房贷等着工资去支付、媳妇怀孕却因公司无法缴纳社保而面临生育保险无法报销的困境。甚至有些员工,连基本的一日三餐都无法保障。

并且,由于此事在社会上的口碑传播,给营商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明诚公证处这样的做法真是让企业家寒心,今天是我们,那以后有朝一日此事是否会重演。如此荒唐的违规公证事件,是否会再次在其他公司、个人身上发生。”周伟忧心忡忡的说。

都说正义只会迟到,但是从来不会缺席。相信在周伟的坚持下,这件荒诞不经的公证事件,终有一天会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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