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6个月未执结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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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处置不及时。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未在30日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评估期过长;未在参考价确定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变卖时间过长;案款发放不及时。这个环节本来就存在扣除执行期限的各种正当事由,很多程序的推进要依赖第三方,法院对评估、拍卖机构的监督不到位,加加上各方均持有只要已经查控,财产一般不会发生减损等变化只是快慢等认认识,故此环节系超期的重灾区。

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通常常一个案子一放就是很长时间。除了案件多、人员调动等客观因素外,与执行人员的能力态度有关。实践中存在执行法官要求申请人写暂缓执行申请、和解申请等达到暂不执行的目的。

终结案件或终结本次执行不规范。参见上篇终结和终本比,更易损申请执行人权益。单方执行和解笔录或申请,执行异议复议、原案申请再审、年底结案率等都成为不当终结执行的理由。当事人遇到这类案件要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如遇到上述情况,要及时与执行人员沟通,督促推进规范执行,如果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向法院管理部门反映执行人员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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